二胎政策

名词解释


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指符合指定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2013年8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消息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日前决定开始实施“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并适时出台完善生育政策调整方案,这一提法再度引发公众关注。2015年7月17日,是第26个世界人口日。国家卫计委在通报了我国人口和计生工作的情况。我国总人口仍然保持增长,已达13.68亿人。而在全面放开二孩方面,卫计委首次透露,正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 继“单独两孩”政策全面落地一年多后,日前,传来了生育政策有望再度调整,年内出台全面放开二孩的消息。对此,2015年7月22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则重申了着手评估和推进新政,否认了年内实施的说法。不过,对于呼声很高的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少人口及社会学专家则表示支持,认为“单独两孩”只是个过渡性改革措施,新政在十三五初期就有出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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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新政策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生育要有计划,但计划也并非一成不变。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进行时”。

 

人口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认为,全面放开二孩后,从群体上看,“70后”受益最大,“80后”和“90后”生育二孩的占比较大,而“50后”和“60后”赶不上末班车。

 

陆杰华说,全面放开二孩只是第一步,想要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让大家敢生二孩、实现长期稳定适当的生育率,下一步需要考虑如何鼓励和引导符合政策的育龄妇女在宽松的法律政策环境下生育,尤其是社会公共政策,从女性职业、产假、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都需要相应的公共政策来推动,降低养育成本。

 

他认为,全面放开二孩后,总和生育率已达到平衡,低生育率趋势难以改变,尤其是“80后”和“90后”,生育观念发生了根本改变,所以需要观察政策的效果,如果达不到预期目标,可能会有第三步调整,比如调整社会抚养费或者鼓励三孩等。

2016年全面放开二胎

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按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根据最新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生育率已经降到了1.18的低水平,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和东亚邻国。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系研究教授梁建章认为,如果不能改变这种趋势,那么倒金字塔形状的人口结构,将会成为中国经济难以摆脱的沉重负担,甚至形成一系列恶性循环的后果。

 

梁建章称,从“单独二孩”政策实行一年多的实际效果来看,每年受惠于新政而增加了几十万新生儿。再加上本次进一步放宽限制的“全面二孩”,根据估算,未来每年平均新增的小孩规模预计将在250万左右。而在这两项新政出台前,中国每年新出生的人口数量在1600万左右。

 

梁建章分析,按照每个孩子每年带来3万元消费来计算,那么每年新增的消费就是750亿元。除此之外,伴随着新生人口数量的增加,房屋、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民间和政府的投资都会成倍放大,因此在最开始的5-10年里,每年可能额外增加2250亿元的投入。

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再婚的家庭是否可以再生孩子?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存在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 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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